1、电动观光车的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合法经营、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2、电动观光车由依法取得景区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
3、为加强旅游景区电动观光车管理,提升城市旅游形象,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旅游景区电动观光车的登记、检测、营运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电动观光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报废年限及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电动观光车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旅游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7、经营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设施完好,并在车身明显部位标明举报投诉电话。
8、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核定。观光车营运票据由经营企业或单位报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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